第一节 通 知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预付邮资函件、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通知方式进行。
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开发行股票后,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应当由专人、预付邮资函件、传
真及其它合法方式送达全体董事。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由专人、预付邮资函件、传真及其它合法方式送达全体监事。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达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九十八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 告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