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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六十日以内编制公司的中期财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一百二十日以内编制公司年度财务报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以及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的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3)利润分配表;
  (4)财务状况变动表(或现金流量表);
  (5)会计报表附注;

  公司不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的,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上款除第(3)项以外的会计报表及附注。

  第一百七十七条 中期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另立会计帐册。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上一年度亏损;
  (2)提取法定公积金百分之十;
  (3)提取法定公益金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
  (4)提取任意公积金;
  (5)支付股东股利。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在弥补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第一百八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或转增)事项。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 经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享有下列权利:

  (一)查阅公司财务报表、记录和凭证,并有权要求公司的董事、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有关的资料和说明;

  (二)要求公司提供为会计师事务所履行职务所必需的其子公司的资料和说明;

  (三)列席股东大会,获得股东大会的通知或者与股东大会有关的其他信息,在股东大会上就涉及其作为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宜发言。

  第一百八十八条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职位出现空缺,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召开前, 可以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填补该空缺。

  第一百八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委任填补空缺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由董事会确定,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解聘或者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作出决定,并在有关的报刊上予以披露,必要时说明更换原因,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三十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公司对其解聘或者不再续聘理由不当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提出申诉。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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