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监 事
第一百六十条 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监事应具有法律、财务、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六十三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一百六十四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章程第五章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六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二节 监 事 会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其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一百六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列席董事会会议;
(六)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六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
务所等专业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六十九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由专人、预付邮资函件、传真、电子邮件及其它合法方式送达全体监事。
第一百七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节 监事会决议
第一百七十一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会议讨论。
第一百七十二条 监事会的表决程序为:对会议需作出决议的内容逐项举手表决。
第一百七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五十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