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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一元。

  第十八条 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上市的交易所的证券登记机构集中托管。

  第十九条 公司经批准发行股票后的股本总数为52,000万股,其中,向发起人抚顺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39672.4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6.29%;向发起人吉林铁合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65.5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26%;向发起人中国第三冶金建设公司发行65.5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26%;向发起人冶金工业部北京钢铁设计研究总院发行65.5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26%;向发起人抚顺电业局发行65.5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26%;向发起人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发行65.5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26%;向社会公众发行可流通股12,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08%。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52,000万股,其中发起人持有40,000万股,社会公众股持有12,000万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它方式。

  第二十三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并报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后,可以购回本公司的股票:

  (一)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
  (二)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购回本公司股票后,自完成回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第三章 股 份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以内不得转让。
  董事、监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职期间内,定期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其任职期间以及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第三十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之日起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的利润归公司所有。

  前款规定适用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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